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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提出到2015年末零售藥店全部配備執業藥師,但由于執業藥師數量不足,分布不均等原因,目前難以實現《規劃》目標。2001—2004年期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實施從業藥師政策。通過考核,認定一批具備一定藥學專業技術職稱、實踐經驗豐富、長期在藥品經營企業工作的人員為從業藥師,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為彌補執業藥師數量的不足,充分發揮現有藥學服務能力,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經研究,決定實施從業藥師過渡政策。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長具備條件的從業藥師資格有效期
有條件地延長現有從業藥師資格期限至2020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符合條件的從業藥師開展確認工作;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經確認在冊的從業藥師可有條件地繼續在崗執業;從2021年1月1日起,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要求配備執業藥師。
二、確認具備條件的從業藥師
(一)確認從業藥師繼續從業資格,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持有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的《從業藥師資格證書》,且未獲得執業藥師資格;
2.近三年一直在藥品經營企業藥學服務崗位從業,并連續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
3.身體條件能夠勝任崗位工作。
(二)確認和復核工作程序:
1.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業藥師確認